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推深做实“林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联合江津区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调研座谈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庭长赵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揭诚渝出席会议。会议特别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傅国涛、市人大代表周雪林、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教授杜健勋、江津区林业局林业正高级工程师田茂元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江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首先介绍了近期林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情况,并提出当前面临的瓶颈问题。江津区检察院、区林业局负责人对相关情况予以补充说明。赵翎副院长对江津区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予以高度评价,并对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协作实施模式、法律基础等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指出下一步工作方向。
与会人员围绕当前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林地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内容展开热烈讨论,为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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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重视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修复(保护)基地的作用,以巡回审判、、责令被告人履行宣传义务等多种方式开展活动,加强生态修复成果展示和普法宣传,培养群众的法治意识。二是以案为引加强生态环境的预防性保护,建议采取“专业化监督+社会化参与”的模式,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及镇街属地管理监督,鼓励志愿者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修复工作,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近年来,法院秉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司法理念,与各部门加强协作,在践行生态法治建设上已有不少成果,建议加强法治教育与宣传工作,打造具有重庆特色的生态司法工作品牌。
当前我们应当建立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秉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修复理念,探索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深度融合的新路径。目前法院系统正在探索建立的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就与之契合。建议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保证生态司法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实现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的有机统一。
生态修复中对于不能修复的部分采取替代性修复是合理的。在具体实施上,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貌和土壤条件,选择刺槐、香樟等适合本地栽种的品种,采取覆土喷浆、种植爬藤、植生袋修复等方式都很合理;针对修复后效果不好的区域可采取特种补植,针对异地补植的,要在适合种植的前提下,与该区域的整体生态景观匹配协调。同时,毁林容易造林难,应当加强预防保护,如在被破坏后修复的适当位置设立宣传展板,强化镇街的管理等。
座谈会后,与会人员实地调研了重庆市生态司法保护四面山教育基地,了解重庆法院在生态司法保护修复方面的创新举措及成效。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周旭,江津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春雷,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游中川,江津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静,江津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谢增益,江津区林业局副局长赵素娟,四面山镇纪委书记王利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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